为了改善提高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工作,根据《赤峰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提高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意见》(赤政字[2006]101号)精神,最近,集团公司出台了改善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办法。
其具体内容为:对全国劳动模范及其他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发给100元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对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及其他享受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发给80元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全国劳动模范及其他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年工资水平(不包括荣誉津贴,下同)低于赤峰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20%的,补齐到赤峰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20%。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及其他享受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年工资水平(不包括荣誉津贴,下同)低于赤峰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15%的,补齐到赤峰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15%。
企业退休的全国劳动模范及其他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年养老金水平(不包括荣誉津贴,下同)低于赤峰市企业平均养老金水平120%的,补齐到赤峰市企业平均养老金水平的120%;企业退休的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及其他享受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年养老金水平(不包括荣誉津贴,下同)低于赤峰市企业平均养老金水平115%的,补齐到赤峰市企业平均养老金水平的115%。
上述在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低收入补助由所在单位负担,在应付工资项下列支。
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改制、合并或被兼并的,有关待遇由改制、合并或兼并后的单位负责解决。
已经离退休的劳动模范的有关待遇,由公司社会保险部负责到上级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全国劳动模范和其他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已享受全国统一待遇的,不再享受自治区的同类待遇。
在岗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增加的待遇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公司干部处、劳动工资部审批。
上述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的资格确认以赤峰市总工会认定为准。
上述有关劳动模范提高的待遇,从2005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