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证救灾人员的安全,并有利于抢救遇险人员。
(五)创造有利的灭火条件。
第五百二十三条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巷和硐室发生火灾时,为抢救井下工作人员,应进行全矿井反风。指挥部下达反风命令前,必须将火源进风侧的人员撤出,并采取阻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采取风流短路措施时,必须将受影响区域内的人员全部撤出。
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反风时,要保证非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先反风,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后反风。
第五百二十四条处理火灾事故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和煤尘,观测灾区气体和风流变化。当瓦斯浓度达到2.0%以上、并继续增加有爆炸危险时,矿山救护队必须将全部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措施,排除爆炸危险。
灭火工作必须从火源进风侧进行。用水灭火时,水流应从火源外围喷射,逐步逼向火源的中心;必须有充足的风量和畅通的回风巷,防止水煤气爆炸。
第五百二十五条扑灭上、下山巷道火灾时,必须采取防止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的措施。
第五百二十六条扑灭硐室火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爆炸材料库着火时,应首先将雷管运出,然后将其他爆炸材料运出;因高温运不出时,应关闭防火门,退至安全地点。
(二)绞车房着火时,应将火源下方的矿车固定,防止烧断钢丝绳造成跑车伤人。
(三)蓄电池电机车库着火时,必须切断电源,采取措施,防止氢气爆炸。
第五百二十七条矿山救护队处理掘进工作面火灾时,应保持原有的通风状态,进行侦察后再采取措施。
第五百二十八条采用隔绝法封闭火区救灾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量缩小封闭范围。
(二)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时,应设置防爆墙,在防爆墙的掩护下建立永久密闭墙。
(三)需要封闭多条巷道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封闭顺序。
(四)火区临时封闭后,人员应立即撤出危险区。进入检查或加固密闭墙时,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五)密闭的火区中发生爆炸密闭墙被破坏时,严禁派救护队恢复密闭墙或探险,应在较远的安全地点重新建造密闭。
第五百二十九条矿山救护队在高温区进行救护工作时,救护队员进入高温区的时间不得超过表15规定。
第五百三十条处理爆炸事故时,救护小队进入灾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入前切断灾区电源。
(二)检查灾区内各种有害气体的浓度、温度及通风设施破坏情况,发现有再次爆炸危险时,必须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三)穿过支架被破坏的巷道时,要架好临时支架。
(四)通过支护不好的地点时,救护队员要保持一定的距离按顺序通过。
(五)进入灾区行动要谨慎,防止碰撞产生火花,引起爆炸。
(六)确知人员已经牺牲时,必须先恢复灾区通风,再进行处理。
第五百三十一条发生煤(岩)与瓦斯突出事故,不得停风和反风,防止风流紊乱扩大灾情。如通风系统及设施被破坏,应设置风障、临时风门及安装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
恢复突出区通风时,应以最短的路线将瓦斯引入回风巷。回风井口50m范围内不得有火源,并设专人监视。
是否停电应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决定。
第五百三十二条处理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时,除执行本规程第五百三十一条外,还必须加大灾区风量,迅速抢救遇险人员。矿山救护队进入灾区时要戴好防护眼镜。
第五百三十三条处理水灾事故时,矿山救护队到达事故矿井后,要了解灾区情况、水源、事故前人员分布、矿井具有生存条件的地点及其进入的通道等,并根据被堵人员所在地点的空间、氧气、瓦斯浓度以及救出被困人员所需的大致时间制定相应救灾方案。
第三编 露天部分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五百三十四条煤矿企业应根据本矿采用的开采工艺和设备制定作业规程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五百三十五条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应设人行通路或梯子,并按有关规定在梯子两侧设置安全护栏。
第五百三十六条在露天煤矿内行走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走人行通路或梯子。
(二)因工作需要沿铁路线和矿山道路行走的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前后方向来车。躲车时,必须躲到安全地点。
(三)横过铁道线路或矿山公路时,必须止步瞭望。
(四)横过带式输送机时,必须沿着装有栏杆的栈桥通过。
(五)严禁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或逗留。
第五百三十七条未经煤矿企业允许,闲杂人员和车辆严禁进入作业区。
第五百三十八条移动设备应在平盘安全区内走行或停留;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百三十九条采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等地点,应充填或设置栅栏,并设置警示标志;地面、采场及排土场内临时设置变压器时应设围栏,配电柜、箱、盘应加锁,并应设置明显的防触电标志;设备停放场、炸药厂、爆炸材料库、油库、加油站和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防爆、防火和危险警示标志;矿山道路必须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特殊路段设警示标;汽车运输为左侧通行的,在过渡区段内必须设置醒目的换向标志。
严禁擅自移动和毁坏各种安全标志。
第五百四十条在运输线路两侧堆放物料时,不得影响行车安全。
第五百四十一条在爆破区域、岩体变形区域、滑坡危险区域内不得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五百四十二条机械设备的供电电缆必须绝缘良好,电缆横过铁路、公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机械设备内必须备有完好的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并定期进行电气绝缘性能试验,不合格的及时更换。
第五百四十三条电气设备应安设过流、过压、漏电、接地等保护装置,并灵敏可靠。
第五百四十四条采掘、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禁人员上下设备;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范围内,严禁人员停留或通过。
第五百四十五条在大雾、烟尘等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作业时,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百四十六条作业人员在超过2m的高空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空作业时,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四十七条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章 采 剥
第一节 台 阶
第五百四十八条挖掘机采装的台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二)需爆破的坚硬煤、岩台阶,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台阶顶部不得有悬浮大块。
(三)上装车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卸载高度与运输容器高度及卸载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第五百四十九条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必须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第五百五十条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保证采掘、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供电线路、电信线路、供水管路、排水沟等的正常布置。
第二节 穿 孔
第五百五十一条穿孔作业必须按穿孔参数设计要求进行,并配备除尘设施。
第五百五十二条穿孔机在有老空的工作面穿孔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在专业人员指挥下进行。
第五百五十三条穿孔机进行穿孔作业和走行时,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16规定。
穿凿边行孔时,穿孔机应垂直于台阶坡顶线或调角布置(最小夹角不小于45°)。在有顺层滑坡危险区,必须压碴穿孔。
第五百五十四条穿孔机在高压线下通过时,钻架顶端与高压线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m;在作业和行走时,钻架与高压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走行时必须保证安全,必要时事先落好钻架。
第三节 爆 破
第五百五十五条爆炸材料的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和销毁,永久性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及各种防护措施,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五百五十六条爆破作业使用的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露天煤矿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五百五十七条运输爆炸材料应使用专用车辆。专用车辆必须保持完好状态,车箱底部铺设胶皮,顶部备有篷布,车辆上装设防静电装置和灭火器。车辆的排气管应符合安全规定。
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行驶中不得与其他车辆抢行,严禁随意停车、无关人员搭乘和进入加油站加油。冬季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有防滑措施。
运输爆炸材料的铁路车辆必须符合铁路运输的有关规定。用汽车装运爆炸材料时,装运量不得超过汽车额定装载量的80%,并用苫布盖好、绑牢。
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装运。
第五百五十八条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专人押运,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严禁装卸、押运人员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点火物品,严禁穿钉子鞋。
采用铵油炸药混装车和乳化炸药车时,必须对装料、混药、装车、运输和装药等作业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五十九条爆炸材料车到达爆破地点后,爆破人员应对爆炸材料进行检查验收,无误后双方签字盖章。
第五百六十条爆炸材料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帐、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严禁发放和使用变质失效的炸药。
第五百六十一条爆破后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须当天退回爆炸材料库,严禁在工地存放和销毁。
第五百六十二条在爆破区域内放置和使用爆炸材料过程中,20m以内严禁烟火,10m以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第五百六十三条炮孔的装药和充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药前在爆破区两端插好警戒旗,严禁与工作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爆破区。
(二)雷管脚线、导爆索、导爆管的连线和装药布设必须由专人负责。
(三)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人员不应超过3人,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严禁使用塑料、金属或带金属包头的炮杆。
(四)炮孔卡堵或雷管脚线及导爆索损坏时应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时必须插上标志,按拒爆处理。
(五)机械化装药时,必须由专人操作。
第五百六十四条加工起爆药卷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卷应放在距炮孔炸药2m以外。
第五百六十五条爆破安全警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有安全警戒负责人,并向爆破区周围派出警戒人员。
(二)警戒哨与爆破工之间应实行“三联系制”。
(三)因爆破发生中断生产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五百六十六条安全警戒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