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九十二条井口和井底车场必须有把钩工。
人员上下井时,必须遵守乘罐制度,听从把钩工指挥。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
严禁在同一层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第三百九十三条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绞车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相闭锁,只有在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绞车才能启动。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绞车司机台之间,除有上述信号装置外,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1套提升装置服务几个水平使用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第三百九十四条井底车场的信号必须经由井口信号工转发,不得越过井口信号工直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受此限:
(一)发送紧急停车信号。
(二)箕斗提升(不包括带乘人间的箕斗的人员提升)。
(三)单容器提升。
(四)井上下信号联锁的自动化提升系统。
第三百九十五条用多层罐笼升降人员或物料时,井上、下各层出车平台都必须设有信号工。各信号工发送信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下各水平的总信号工收齐该水平各层信号工的信号后,方可向井口总信号工发出信号。
(二)井口总信号工收齐井口各层信号工信号并接到井下总信号工信号后,才可向绞车司机发出信号。
信号系统必须设有保证按上述顺序发出信号的闭锁装置。
第三百九十六条在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内,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防撞梁不得兼作他用。防撞梁必须能够挡住过卷后上升的容器或平衡锤;托罐装置必须能够将撞击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或配重托住,并保证其下落的距离不超过0.5m。
第三百九十七条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罐笼和箕斗提升,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不得小于表6所列数值。
(二)吊桶提升,其过卷高度不得小于按表6确定数值的1/2。
(三)在过卷高度或过放距离内,应安设性能可靠的缓冲装置。缓冲装置应能将全速过卷(过放)的容器或平衡锤平稳地停住;并保证不再反向下滑(或反弹)。吊桶提升不受此限。
(四)过放距离内不得积水和堆积杂物。
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第三百九十八条使用和保管提升钢丝绳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绳到货后,应由检验单位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后应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锈蚀。
(二)对每卷钢丝绳必须保存有包括出厂厂家合格证、验收证书等完整的原始资料。
(三)保管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1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直径为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提升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有厂家合格证书,外观检查无锈蚀和损伤,可以不进行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所要求的检验。
第三百九十九条提升钢丝绳的检验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备和方法进行,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1次;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检验1次。
(二)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时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
摩擦轮式绞车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以及直径为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不受此限。
第四百条各种用途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表7的规定。
第四百零一条提升装置使用中的钢丝绳做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更换:
(一)专为升降人员用的小于7。
(二)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升降人员时小于7;升降物料时小于6。
(三)专为升降物料用和悬挂吊盘用的小于5。
第四百零二条新钢丝绳悬挂前的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和在用绳的定期检验,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绳悬挂前的检验:必须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并以公称直径为准对试验结果进行计算和判定:
1.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员;达到10%,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2.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算出的安全系数,如低于本规程第四百条的规定时,该钢丝绳不得使用。
(二)在用绳的定期检验:可只做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2种试验。试验结果,仍以公称直径为准进行计算和判定:
1.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2.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算出的安全系数,如低于本规程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三)新绳和在用绳的韧性指标必须符合表8的规定。
第四百零三条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2年,平衡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4年。如果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不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五条、第四百零六条、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可继续使用,但不得超过1年。
井筒中悬挂水泵、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悬挂水管、风管、输料管、安全梯和电缆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到期后经检查鉴定,锈蚀程度不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可以继续使用。
第四百零四条提升钢丝绳、罐道绳必须每天检查1次,平衡钢丝绳、防坠器制动绳(包括缓冲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钢丝绳和井筒悬吊钢丝绳必须至少每周检查1次。对易损坏和断丝或锈蚀较多的一段应停车详细检查。断丝的突出部分应在检查时剪下。检查结果应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
第四百零五条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二)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和兼作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为10%。
(三)罐道钢丝绳为15%。
(四)架空乘人装置、专为无极绳运输用的和专为运物料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用的钢丝绳为25%。
第四百零六条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
(二)罐道钢丝绳为15%。
使用密封钢丝绳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50%时,必须更换。
第四百零七条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
(一)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二)断丝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
(三)直径减小量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
(四)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
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必须立即更换。
第四百零八条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
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
第四百零九条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接头的钢丝绳,只可在下列设备中使用:
1.平巷运输设备;
2.30°以下倾斜井巷中专为升降物料的绞车;
3.斜巷无极绳绞车;
4.斜巷架空乘人装置;
5.斜巷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
(二)在倾斜井巷中使用的钢丝绳,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第四百一十条平衡钢丝绳的长度必须与提升容器过卷高度相适应,防止过卷时损坏平衡钢丝绳。使用圆形平衡钢丝绳时,必须有避免平衡钢丝绳扭结的装置。
第四百一十一条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备有检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
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至少每月涂油1次。
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提升钢丝绳,只准涂、浸专用的钢丝绳油(增磨脂);但对不绕过摩擦轮部分的钢丝绳,必须涂防腐油。
第四百一十二条立井提升容器与提升钢丝绳的连接,应采用楔形连接装置。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楔形连接装置的累计使用期限:单绳提升不得超过10年;多绳提升不得超过15年。
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
倾斜井巷运输用的矿车连接装置,必须至少每年进行1次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
第四百一十三条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使用中的立井罐笼防坠器,应每6个月进行1次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1 次脱钩试验。对使用中的斜井人车防坠器,应每班进行1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1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1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防坠器的各个连接和传动部分,必须经常处于灵活状态。
第四百一十四条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连接装置主要受力部件以破断强度为准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专为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3;
2.专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0;
3.斜井人车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3;
4.矿车的车梁、碰头和连接插销,不小于6;
5.无极绳的连接装置,不小于8;
6.吊桶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3;
7.凿井用吊盘、安全梯、水泵、抓岩机的悬挂装置,不小于10;
8.凿井用风管、水管、风筒、注浆管的悬挂装置,不小于8;
9.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单轨吊车、卡轨车和齿轨车的连接装置,运人时不小于13,运物时不小于10。
(二)各种环链及吊桶提梁等的安全系数,必须以曲梁理论计算的应力为准,并同时符合以下2项要求:
1.按材料屈服强度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2.5;
2.以模拟使用状态拉断力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
(三)各种连接装置主要受力件的冲击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常温(15℃)下大于或等于100J;
2.低温(-30℃)下大于或等于70J。
(四)各种保险链以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批量生产的,必须做抽样拉断试验,不符合要求时不得使用;